當事人 |
個人 |
姓名 |
黃*茂 |
身份證件號 |
4506211994*71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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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上思縣思陽鎮玉學村玉學屯*號 |
聯系電話 |
139770*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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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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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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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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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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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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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情況:2022年1月5日16時00分,上思縣交通運輸局 綜合執法人員黎普載、陸志忠在G210線K3503+150左側查獲涉嫌超限運輸的桂F92177車輛。經電子汽車衡檢測,該車車貨總重為22.68噸。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2號)的規定,2軸6輪貨運車輛其車貨總重不得超過18噸的認定標準,車貨總重已超過限值4.68噸,經負責人批準,本單位于2022年1月5日對黃*茂涉嫌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黃*茂駕駛車號為桂F92177車輛,運輸貨物為甘蔗;從上思公正往上思縣方向行駛,于2022年1月5日16時00分,途經G210線K3503+150左側時被我單位綜合執法人員查獲。經認定,該車車型為載貨汽車,品牌型號為東風牌DFL3120B2,車軸和輪胎情況為2軸6輪。經檢測, 該車車貨總重為22.68噸,車貨總重已超過限值4.68噸。黃*茂的行為屬于違法超限運輸行駛公路。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 2022年1月5日經電子汽車衡對桂F92177車輛進行檢測的檢測單(1份)。證明內容:桂F92177車輛經檢測車貨總重為22.68噸。
2. 2022年1月5日由本單位執法人員制作的勘驗筆錄(1份)。證明內容:確認該案件的違法事實。
3. 2022年1月5日由本單位執法人員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內容:確認該案件違法行為人和案件相關法律事實。
4.當事人自愿提供的桂F92177車輛行駛證復印件1份。證明內容:涉案車輛的信息。
5.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內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單位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超限運輸。
本單位于2022年1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桂上交路交罰〔2022〕3號),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對上述擬處理決定自愿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罰款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上思縣農村信用社,賬號為88791201010090929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以處罰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其他執行方式和期限: /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防城港市交通運輸局或上思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上思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思縣交通運輸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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